漫点普法 – 现代“葵花宝典”之化学阉割,了解一下?
……
光明之下尽是黑暗
愤怒揪心绝望
这类恶行到底如何才能防得住?
“化学阉割”
成为舆论场一个焦点议题。
化学阉割
是相对于物理阉割而言的
举个栗子
古代净身太监所经历的那般
通过损坏、切割生殖器官等物理手段实现的
叫做物理阉割
化学阉割不会以物理切割的方式除去人体的任何器官
也不会造成绝育的后果
化学阉割的普遍做法
是给犯人注射降低男性荷尔蒙的药物
从而抑制性冲动和性欲
它是治疗前列腺癌等疾病的有效手段
也有一些国家用这种方法打击性犯罪者
针对性侵犯的实际犯罪和是否是重犯等情况
对性侵犯实施化学阉割的惩罚
决定阉割的时长
目前,包括美国、丹麦、德国、英国、瑞典、俄罗斯、波兰、爱沙尼亚、阿根廷等在内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允许使用化学阉割惩罚性犯罪者和恋童癖者。
在我们亚洲
“素媛案”过去3年后
电影《素媛》剧照
2011年
韩国对儿童性侵犯实施化学阉割
是第一个立法对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的亚洲国家
注意:除了韩国、波兰等少数国家是强制性的之外,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化学阉割都遵循“自愿”和“告知”的原则。
争议一:生理因素不是唯一根源
争议二:药物副作用很大
争议三:引发关于人道主义的讨论
但我们要明白
法律量刑是一个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估
而不是人们对它憎恶的评估
它不是拍脑门决定
而是经历了漫长和复杂的过程
目前,我国儿童性侵案件判决较多参考刑法中与强奸、猥亵相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有效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饱受诟病的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如今
我国在区域性的从业限制上
又走出一步——
2019年5月
上海市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
是全国省级层面
首个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丑恶面前,
不该麻木更没必要仁慈!
如何和恶性事件死磕?
如何在事前和事后建立更加有效的机制?
是加大刑法惩处力度?
还是采用化学阉割、电子脚镣等惩戒措施?
在防范性侵未成年人这个问题上,
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高扬法律利剑,
加强家庭和学校教育,
惟有严惩与善治并举,
才能让稚嫩的“花朵”
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纯洁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