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蘭香子能否作為食品原料使用?

蘭香子,又名明列子,光明子,羅勒子,為唇形科植物羅勒OcimumbasilicumL.或毛羅勒(Willd.)Benth.的乾燥成熟果實。主要在我國湖北省、江蘇省等地區進行栽培種植,在《湖北省中藥飲片炮製規範》(2009年版)和《河北省中藥飲片炮製規範》(2003年版)中均以光明子為正名將其收錄,《中藥大辭典》及《現代中藥材鑑別手冊》中對也對光明子進行了具體的描述。通過查找並確認國家已發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質名單》、獲批的新食品原料公告及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均未明確指出蘭香子可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另外,雖然蘭香子屬於羅勒屬,但在《GB/香辛料和調味品名稱》標準中也未將蘭香子歸為我國可食用的香辛料和調味品。

2015年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亳州市代用茶生產加工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中明確指出嚴禁以蘭香子作為原料生產加工代用茶。另外,2017年6月《安徽巧媽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巧媽媽果町新語奇異果果凍(果蜜味)」案》中該公司因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蘭香子生產「巧媽媽果町新語奇異果果凍(果蜜味)」,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由滁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4萬元罰款。

目前我國市面上的蘭香子主要作為初級農產品進行銷售,商家在銷售時強調蘭香子是初級農產品,不做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藥品銷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70號文件對農產品的要求執行。除作為初級農產品外,目前我國沒有法規表明可以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因此,在現有的食品法規體系中沒有可以明確蘭香子可以合法使用的參考依據。